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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官正财日主正财
坤造
(辰巳空)

指日主所处的地势(出生当天的天干在长生十二宫里的状态,也就是五行运行所处的状态)。

藏干?丙戊庚辛丁戊己辛癸

藏干指十二地支所藏天干。

虚实?通根虚透坐实坐实

虚实就同柱干支而言。概因天干之气弱,地支之气强;天干要依附地支才能旺,地支不生扶天干则为天干虚透。

纳音推命,本是自唐以前所流行,是以天为禄叫天元,以支为命叫人元,以纳音为身叫地元。纳音是从大玄数所推而来,宇宙元素,无非五种,金,木,水,火,土 生生循环。纳音论命,依直象而看功效。

神煞?

研究命理,推论运气,必然要涉及星煞的概念。星煞有吉凶,影响各不同。吉者,曰星曰神;凶者,曰杀曰煞。

[ 年支 ] 华盖
[ 月支 ] 天德贵人
[ 日支 ] 空亡
魁罡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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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辛酉年四月十七
公历:1981-05-20 真太阳时 凌晨1时 至 凌晨3时 之间
立夏1981-05-05 22:34:47
芒种1981-06-06 02:52:39
起运命主于出生后 5年 8个月 开始起运
交运命主于公历 1986-12-30左右 交运
甲午乙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
5岁15岁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75岁85岁
198619962006201620262036204620562066
丙寅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丁丑 戊寅 己卯 庚辰 辛巳 壬午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
丙申 丁酉 戊戌 己亥 庚子 辛丑 壬寅 癸卯 甲辰 乙巳
丙午 丁未 戊申 己酉 庚戌 辛亥 壬子 癸丑 甲寅 乙卯
丙辰 丁巳 戊午 己未 庚申 辛酉 壬戌 癸亥 甲子 乙丑
丙寅 丁卯 戊辰 己巳 庚午 辛未 壬申 癸酉 甲戌 乙亥
丙子 丁丑 戊寅 己卯 庚辰 辛巳 壬午 癸未 甲申 乙酉
丙戌 丁亥 戊子 己丑 庚寅 辛卯 壬辰 癸巳 甲午 乙未
命宫:己亥(平地木)
胎元:甲申(井泉水)
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集资诈骗被捕入狱。

一审详情
2003年8月,被告人吴英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俞某、唐某等人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间,先后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包括本色广告、酒店管理、洗业管理、电脑网络、婚庆、装饰材料、物流等。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杨某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吴英还用集资诈骗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某、宋某等人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案发前仅归还1000万元,尚欠5619万元。因公司装修、进货、发售洗衣卡、洗车卡等,由相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债权总计2034余万元。2006年10月,吴英以做珠宝生意为名从方某处购进标价12037万元的珠宝,仅支付货款2381万元,其中大部分珠宝被吴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二审详情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复核及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减为无期徒刑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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